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補-2320-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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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鼎基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吉凔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宏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1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841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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