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3-訴-1260-202502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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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 告 趙宇婕(歿) 被 告 蔡榮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 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如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得繼承者 ,法律為便宜計,設有當然停止之制度,使當事人之繼承人 得承受訴訟,以免另行開始訴訟,而將已行之訴訟程序作廢 ,藉此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當事人如不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於當事人死亡後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者,則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始得為管理保存遺產之必要行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 、第1179條亦有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審判長應定相當之期間先命當事人補正,如當事人逾期 未補正,不為此協力,亦無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察官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則訴訟當然停止以待當事人之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承受訴訟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自無再停止訴訟以保障 當事人權益之必要,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原告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6日死亡,而其全體法 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未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戶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8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原告之法定繼承人既已全數拋棄繼承,無人承受訴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為114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未就上開事項為補正,應認本件訴訟當然停止以待當事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自無再停止訴訟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必要。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