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3-訴-948-20250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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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玉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金永 法定代理人 黃乙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 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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