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重國-30-20241014-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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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30號 原 告 蔣惟綱 被 告 臺中地檢署不定公務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 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億9631萬50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71萬7712元,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