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V-113-金-417-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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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17號 原 告 賈立瑩 訴訟代理人 李世鏘 被 告 吳孟迪 紀聿駿 邱子曦 周晧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其係於何時知有本件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乙節, 主張尚未明瞭,仍待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闡明其敘明主張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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