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4-司促-2735-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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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 債 權 人 蔡昀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奕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請求錢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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