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4-司促-3385-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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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 債 權 人 廖韻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㈡確認「自113年9月4日起請求利息」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據記載不計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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