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4164-2025021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
債 權 人 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常春藤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凱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違約金8萬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