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司促-4310-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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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 債 權 人 裕國豐展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晴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姿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路00號)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