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司促-4390-20250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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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 債 權 人 康馨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侯仲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原因事實中關於債務人借款「新臺幣壹佰參拾捌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釋明本件借款金額30萬元部分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