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4-司促-51-202501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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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賴語宸 債 務 人 李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具狀變更其聲明為請求新臺幣(下同)567,467.45元暨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惟查,債權人自陳其經債務人還款30,000元後,僅剩餘債務509,969元,其餘請求金額57,498.45元(567,467.45元-509,969元=57,498.45元)乃利息,依前揭規定所示,該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又債權人亦未釋明何以利息起算日係自113年3月1日起算,是以,債權人此部分聲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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