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司促-647-202501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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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秀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借款人黃彥諭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第三人) 黃山玄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五 筆,金額新臺幣278,479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證 物二)。因債務人黃山玄機於民國109年7月25日死亡 ,借款人黃彥諭於111年3月16日邀同債務人廖秀齡擔 任其連帶保證人,並簽署增補約據,對於在本增補約 據成立前及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甲方(借款人黃彥 諭)依原借據約定對乙方(債權人)所負借款本息等全 部債務(下稱主債務)均願負連帶保證責任。經更換或 免責之原連帶保證人黃山玄機對於主債務所負之連帶 保證責任,於本增補約據成立時免除。 (二)惟借款人黃彥諭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24,113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廖秀齡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增補約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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