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司促-6688-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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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8號 債 權 人 施豐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智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4年3月3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4年3月4日起算)。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本件若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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