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促-6843-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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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3號 債 權 人 翁良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威屯之英文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清晰之居留證影本。㈡提出約定清償期為104年3月5日之釋明資料,並確認利息自民國104年3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1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利息。)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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