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促-6854-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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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4號 債 權 人 鍾湘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2年08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5447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確認聲請狀原因事實中記載票號SDA0000000號支票之「付款人為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支票之付款人應為金融業者,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為支票發票人)。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因系爭支票未經提示;本件若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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