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水管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4-補-110-202501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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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黃莉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左芬間請求拆除水管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以估價或其他方式,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設置於門牌 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號14樓之4房屋天花板部分之水管拆除,即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