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4-補-188-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陳銘祥 祥源企業社即王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老大有限公司、廖志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 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 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 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陳銘祥 10萬元 1,500元 2 祥源企業社即王雅慧 20萬元 423,467元 小計 623,467元 8,390元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