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補-251-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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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林郁庭 被 告 林郁堂 林郁晨 林昱馨 李朝榮 李洸宇 高鉦欽 林錫宏 林群祥 李林菊梅 李孟龍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 有物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47,2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編號 臺中市西屯區安林段 面積(平方公尺) 113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應有部分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13地號土地 280.33 22,600 5/20 9,105.71×22,600×5/20= 51,447,262 2 313-1地號土地 72.38 3 313-2地號土地 670.18 4 314地號土地 211.65 5 314-1地號土地 5,576.71 6 314-2地號土地 2,294.46 合計 9,105.71 51,447,262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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