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4-補-28-202501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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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36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65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