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補-315-20250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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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沈綠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 原告與被告徐承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1,0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萬1,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