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4-補-34-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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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又原告請求將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交還土地(拆屋還地)之訴,訴訟標的為土地之返還請求權,其標的物為土地,至返還土地應將地上建物拆除,乃返還土地之結果,非屬訴訟標的之利益,自不能將之與土地併予計算,故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應僅以土地之價值為核定,拆除建物部分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裁定、94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甲○○應將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地號、同段45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36地號土地、系爭45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除去,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被告占用系爭336地號、系爭45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076㎡、1,131.2㎡);第2項為:被告乙○○應將坐落系爭336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除去,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被告占用系爭336地號土地面積為690㎡);第3項為:被告丙○○應將坐落系爭336地號、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785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除去,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被告占用系爭336地號、系爭1785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687㎡、1,940㎡)等語。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又系爭336地號、451地號、1785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元、2,036元、1,900元,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如附表所示面積為計算後,上開聲明第1項至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40,42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三、另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第5項、第6項為分別請求被告甲○○ 應給付原告4,75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51元;被告乙○○應給付原告2,58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17元;被告丙○○應給付原告5,292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62元等語。此部分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於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3日)為12,632元(計算式:4,755元+2,585元+5,292元=12,632元,自113年12月1日至113年12月23日之不當得利,因尚未滿1個月,故不列入),應予合併計算其價額;至附帶請求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 四、依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53,055元(計算式:11 ,140,423元+12,632元=11,153,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208元。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編號 占用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小數點以下4捨5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53㎡(1076+690+687) 2,100元 5,151,300元(計算式:2543㎡×2100元=00000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1.2㎡ 2,036元 2,303,123元(計算式:1131.2㎡×2036元=000000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940㎡ 1,900元 3,686,000元(計算式:1940㎡×1900元=0000000元) 合計 11,140,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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