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V-114-訴-171-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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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峻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翔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富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79,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20,8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6,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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