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2-中簡-3319-2024111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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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19號 原 告 何敬宜 何欣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中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趙育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 33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3年11月11日上午11 時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宣判,惟因故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