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EV-113-中國小-9-20241230-1

字號

中國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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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國小字第9號 原 告 閆翠甄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祥麟 訴訟代理人 葉耀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機關為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 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觀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以「協議」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違反者,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要旨參照)。另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此為請求權人起訴所必備之要件。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如未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或未具備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即遽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法院應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之。 ㈡、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建興,嗣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變更為陳祥麟,並於113年12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被告所屬黎明派出所員警於112年11月3日下午1時許,以占 用道路、妨害公眾通行為由,將原告所有放置於原告所居住○○市○○區○○路0段0000號、61-9號大樓騎樓處,原價值新臺幣53,389元如附表所示物品,全部清除移往他處,致原告受有損害,因附表所示之物已使用5、6年,爰僅請求40,000元之賠償,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義務機關自請求權人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定之日起60日協定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觀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自明。是以「協議」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式,違反者,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第1673號裁定參照)。 四、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賠償訴訟之前,並未先以書面向賠償 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此經原告於113年11月27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自難認為原告已踐行訴請國家賠償之書面先行程序,且此亦無從補正。從而,原告逕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玩具廚房 1組 6565元 2 玩具房子 1組 24375元 3 滑步車 1台 2990元 4 手推車 1台 2650元 5 扭扭車 1台 1150元 6 戶外木桌(含椅子) 1組 5686元 7 椅子 2張 2983元 8 無障礙路橋 1座 6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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