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小-3739-2024111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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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739號 原 告 李隆寶 被 告 張凱哲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9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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