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EV-113-中小-4920-202502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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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20號 原 告 蔡雅卉 被 告 邱麒諺 張憲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205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被告邱麒諺自民國113 年8月20日起,被告張憲東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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