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EV-113-中救-55-20250226-1

字號

中救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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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吳氏香 代 理 人 葉日謙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錢 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438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亦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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