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簡-1809-20241111-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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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葉子齊 法定代理人 葉政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東澤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依法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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