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簡-3843-2024111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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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43號 原 告 吳明峯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並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即法律上依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請求金額等內容,起訴程式顯然有欠缺,並不合法,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內容,如逾期未補正起訴之程式,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所補正陳報之書狀,除應提出正本外,亦應一併提出書 狀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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