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EV-113-中簡-389-20241112-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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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妍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翠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4,7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