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EV-113-中簡-830-20241113-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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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3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鐙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分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