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EV-113-中補-3622-20241030-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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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22號 原 告 白明珠 盧瑩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被 告 林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4,585 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 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44,222元) 1 利息 2,044,222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0月20日 (112/365) 16% 100,362.9元 小計 100,362.9元 合計 2,144,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