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EV-113-中補-3695-202411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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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95號 原 告 林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巧鈺、常俐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8,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