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補-3781-2024111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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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泓廷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3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柯泓廷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