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EV-113-中補-3844-2024111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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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4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原即黃仁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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