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EV-113-中補-4116-20241206-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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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16號 原 告 鄭玉嬌 訴訟代理人 陳繕亞 被 告 陳俊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