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EV-113-中補-4342-202502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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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承恩告胡良杰損害賠償,但李承恩還沒交裁判費。法院說,訴訟標的金額是10萬元,所以要先補繳1000元裁判費。如果5天內不補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李承恩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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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42號 原 告 李承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良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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