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HV-113-重家上-24-20241224-2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張晁瑀 被 上訴 人 張茂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 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萬0,698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3日內補正上開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所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並於同日由上訴人前往領取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各1份足證(見本院卷第77、79頁)。上訴人迄未於期限如期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第89至9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