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TA-112-交-895-20241210-3

字號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鄒辰富 住苗栗縣○○鄉○○00號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 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即應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 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同年11月18日裁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惟上訴人收受送達後迄未補繳,有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3頁)。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100條、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 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 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