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21-20241128-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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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依庭、蔡○○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及雲林縣林 內鄉頂庄段1069、1076、1080、1082、1083、1094、1095、1097、1098、1099、1101、1115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二、請依上開土地登記資料,提供相對人蔡○○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補正其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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