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單禁沒-265-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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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憶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3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參 點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憶秀於民國112年6月4日23時45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00號前,因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後,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27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59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96號裁 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被告入所執行前開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月2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而被告本案為警查獲之扣案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3.770公 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2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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