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簡-3995-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克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克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 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趙克裕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亦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4月間某日,在位於臺中市某處夜店內,以不詳代價,向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附表編號2、6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菸捲係趙克裕取得愷他命後自行製作)、並無償取得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附表編號1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自該時起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嗣趙克裕於113年5月8日1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號前,因未依號誌燈左轉而遭警攔查,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趙克裕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案物品蒐證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4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8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8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113年6月11日刑理字第1136069253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屬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被告本案持有附表編號2至6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達11.632公克(附表編號6因未檢驗純質淨重而未計入)。是核被告本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被吿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持有第二級及第三 級毒品,不僅有戕害自身生理及心理健康之虞,復有助長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流通之可能,竟向不詳人士取得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品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持有毒品之期間、種類、數量、動機、目的、所生之危害,暨被告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  ㈠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8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32至3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是前開包裝袋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檢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113年6月11日刑理字第1136069253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偵卷第19至21頁);扣案附表編號2、6所示之物、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上之殘渣(微量而無法秤重),經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4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偵卷第26至27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5包 ⑴白色外包裝 ⑵檢驗前淨重分別為2.328公克、2.29公克、1.764公克、2.113公克、1.899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032公克、1.86公克、1.499公克、1.804公克、1.566公克 ⑶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愷他命 2包 ⑴白色結晶 ⑵檢驗前淨重分別為7.429公克、3.035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7.408公克、3.003公克 ⑶純質淨重分別為6.297公克、2.655公克 3 毒品咖啡包 3包 ⑴黃色外包裝 ⑵檢驗前總淨重7.26公克 ⑶純質淨重0.58公克 4 毒品咖啡包 4包 ⑴藍色外包裝 ⑵檢驗前總淨重10.82公克 ⑶純質淨重0.21公克 5 毒品咖啡包 13包 ⑴紫色外包裝 ⑵檢驗前總淨重31.63公克 ⑶純質淨重1.89公克  6 愷他命菸捲 3支 檢驗前毛重0.870公克、0.781公克、0.912公克,檢驗後毛重0.819公克、0.747公克、0.878公克  7 愷他命研磨盤(內含卡片1張) 1個 使用過,內含微量殘渣,無法秤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