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M-113-聲-1808-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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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柏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陞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各編號所示案件,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有期徒刑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有期徒刑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4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數罪併罰聲請狀(聲字卷第7頁)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本件聲請正當。 (二)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3等罪,曾經有各如附表所載合併定其應 執行刑確定之情況,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2至4所示以外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三)是本院審酌上情,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罪均 非偶發性犯罪,部分罪名、罪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同或相近,手法相同或相似;考量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本院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經合法寄存送達於其現居地後,其迄未回覆等節,有本院函、送達證書等在卷可佐,乃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7日至110年7月10日 110年1月12日至110年9月26日 110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61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141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77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913號 111年度簡字第36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29日 111年11月01日 112年02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77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913號 111年度簡字第36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09日 111年12月16日 112年3月22日 備註 1.臺南地檢111年執字第9494號。 2.編號1至3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3.已執畢。 1.高雄地檢112年執字第213號。 2.編號1至3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3.已執畢。 1.高雄地檢112年執字第2834號。 2.編號1至3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3.已執畢。 編 號 4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起至109年12月間(聲請書明顯有誤部分,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8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8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15日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