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M-113-聲-2086-202411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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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友彰 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定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友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友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各編號所示案件,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有期徒刑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3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數罪併罰聲請狀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本件聲請正當。 (二)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有如附表所載合併定其 應執行刑確定之情況,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2至3所示以外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三)是本院審酌上情,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罪均 非偶發性犯罪,各罪名、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時間、手法等;考量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被告就另應執行刑之意見等(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復斟酌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依據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9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6月28日至112年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53號等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73號等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0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 113年度簡字第1490號 113年度簡字第28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05月21日 113年0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 113年度簡字第1490號 113年度簡字第28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06月19日 113年09月25日 備註 1.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83號。 2.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3聲字第12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1.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33號。 2.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3聲字第12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