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聲-2221-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佳申 受 刑 人 莊志豪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113年度執字第5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佳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佳申因受刑人即被告莊志豪(下稱 被告)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附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卷〈下稱執行卷〉)。 ㈡嗣被告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 35號判決有罪,並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6月確定,復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通知被告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且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南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1份、臺南地檢署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各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4日竹檢云執正113執助990字第1139040956號函暨所附之拘票2紙、員警至被告居所執行拘提之照片5張、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2份附卷可憑(附於執行卷),被告現亦無出境之情形,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1份在卷可查(附於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21號卷),則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