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DM-113-聲-2353-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蓉 具 保 人 張月娥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沒入其 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756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月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月娥前因受刑人陳彥蓉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彥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判決處刑在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受刑人即具保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到案執行,竟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通知書寄存送達相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送達通知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3年10月23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653059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執行卷宗影本、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3年2月27日檢智113執發388字第1139002634號函等資料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於113年12月16日14時許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檢察官指揮執行命令附卷可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