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M-113-聲-2370-20241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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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70號 聲明疑義人 即受 刑 人 蔡旻益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 聲字第428號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裁判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蔡旻益(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 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8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所為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之主文,其文義已甚明瞭,難認有何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疑義之處。至於聲明疑義意旨指摘原裁定之量刑違法等語,核屬裁定有無違背法令之疑義,並非對於原裁定主文之意義產生疑義,參考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