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M-113-聲-2427-20250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揚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揚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揚庭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及考量所犯各罪有部分均為毒品,有部分均為妨害秩序之犯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並審酌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量刑因素,依法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附表編號3判決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之範圍內 ,仍應依附表編號3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林揚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共3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8日 110年10月17日 110年11月8日 111年4月3日 109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05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71號 111年度簡字第259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9日 112年1月16日 112年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1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至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27號 附表:受刑人林揚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殺人未遂 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2日 110年11月9日至110年11月10日 111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2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472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9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111年度訴字第477號 113年度訴字第19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4日 112年3月27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3日 113年7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1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0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至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