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M-114-聲保-8-202501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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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舜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舜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8857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4年8月18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