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M-114-聲-93-202501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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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明疑義人 即 被 告 李牧羣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3月22日112年度金訴字第1495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裁判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即被告李牧羣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95號審理、判決,判決主文為:「李牧羣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聲明疑義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04號判決駁回上訴,聲明疑義人對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5號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觀之前揭本院判決主文,文義已甚明瞭,難認有何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疑義之情形。聲明疑義意旨係指摘本院判決認事用法之理由有所違誤,並非對於本院判決主文之意義產生疑義。從而,聲明疑義人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